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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城乡第二初级中学学校章程与规章制度

2024年04月19日 10:41:49 访问量:2

  学校章程与规章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加快学校发展,进一步强化依法治校、科学发展的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各项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办学指导思想:以党的二十大”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为指针,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积极实施素质教育,竭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坚持立德树人,奠定学生发展的基础,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不断提高学生的核心素养;大力加强师德师风建设,促进教师专业化发展,不断提高教师自身业务素质;以打造高效课堂为切入点,狠抓教育教学工作,不断提升我校教育教学质量,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提升学校内涵发展。  

第三条    办学宗旨:全面实施素质教育,面向全体学生,不断提高学生的核心素养,促进学生生动、活泼、主动发展。努力提高提高教学质量、学生的思想品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艺术审美素质、身体心理素质、劳动技能素质、交往合作素质。把学生培养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一代新人,培养学会学习、健康生活、责任担当的优秀学生,为高一级学校输送合格的新生。  

第四条    濮阳县习城乡第二初级中学是公立全日制初级中学,学制为三年。  

第五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党支部保证监督和教职工民主管理三位一体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   学校的校训:尊重  合作  博学  健体。

第七条  学校的校风:我认真  我能行  我自觉  我文明。 

第八条   学校的办学理念:一切为了学生,为了一切学生,为了学生的一切

第九条   学校的精神:团结进取  敬业奉献  追求卓越

第十条   学校的学风:乐学、善思、好问、求实

第十一条  学校的教风:敬业 爱生 进取 奉献  

第十二条  学校的管理机关:濮阳县习城乡中心校。 

            第二章     管理体制、组织机构 

第一条 本校校长由濮阳县习城乡中心校任免。  

第二条 本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副校长由校长提名,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后聘任。副校长协助校长开展工作。  

第三条 校长履行下列义务:

(一)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法规,遵循《宪法》、《教育法》和《义务教育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依法治校;

(二)管理学校事务,组织制订并实施学校的发展规划;

(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指导和监督,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和指示,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和汇报工作;

(四)提出副校长人选,依照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聘任与解聘中层干部和教职工;

(五)贯彻执行教育教学法规文件,严格执行教育计划和课程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稳步提高,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六)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管理,组织教师学习政治与钻研业务,注重培养班主任、中青年教师和业务骨干;

(七)管理、使用学校设施和经费,加快校园、校舍、教学设施、设备等硬件建设;

(八)强化法制安全教育,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证师生的人身安全;

(九)廉洁从政,以身作则,为人师表,团结协作,开拓进取;

(十)协调并发挥学校教育的主导作用,努力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相互配合,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

(十一) 严格执行教育教学法规文件,保证教育计划和教学大纲(课程标准)的执行。  

(十二) 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管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稳定提高。  

(十三)参加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校长培训。  

第四条  校长有下列权限:

(一)重大事务决策权。在综合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校长对学校的重大行政事务有最后决定权。

(二)人事任免决定权。校长有权按规定程序任免中层干部,有权决定对教职工的聘用。

(三)设施、设备购置决定权和财务、基建审批权。学校财务在校长的领导下实行一支笔审批制。除重大基础项目须请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外,有权决定一般建设项目的列项与实施。

(四) 教育教学工作的指挥权。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积极执行课程改革。

(五) 对教职工、学生实施奖惩的权力。

(六)自主招生权。按教育局有关招生规定,保证辖区内适龄少年入学并顺利完成九年义务教育。

第五条 本校设立校长办公室、教导处、政教处。  校长办公室、教导处、政教处由校长提名,经中心校考察后聘任。校长办公室、教导处、政教处在校长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开展工作。

 第六条 本校的中国共产党党支部在学校工作当中起政治核心、监督和保证作用。   

 本校建立工会,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其职权是:

   (一)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审议学校的办学思想、发展规划、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等重大问题,提出建议。

  (二)评议监督学校领导干部。参与民主推荐学校行政领导人选。

  (三)审议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考核方案、奖罚条例及各项制度。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工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

 第八条 本校建立共青团、妇联,共青团、妇联在学校党支部领导下开展活动。  

第九条 学校接受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提法进行的检查、监督和指导。  

第十条:学校设副校长一名,由校长提名,中心校考察聘任。副校长是校长的助手,受校长委托分管学校教育教学、行政等工作,校长外出代行校长职权。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校务委员会,作为学校工作的谋划、咨询、论证机构。校务委员会每周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十二条 建立年级管理机构,各年级设年级主任1名,负责对年级的全面管理。学校以班级为教育教学工作基本单位,班主任是班集体组织者、教育者、指导者,并负有协调本班级各科教育教学工作和沟通学校与家庭、社会之间联系的责任,按照校委会和年级组的安排开展工作。学校成立家长学校,设立家长委员会,构建家庭、学校、社会三结合教育网络。

第十三条 学校分别设年级组和教研组。年级组和教研组在学校常规管理、教学研究、提高质量、深化素质教育等方面积极主动工作,创出特色。  

第十四条 学校党支部积极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切实加强对学校的政治领导,参与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校长依法独立开展工作,保证、监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的完成。  

  党支部除完成好上级党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外,在学校的任务主要包括:   

(一) 坚持党要管党的原则,认真抓好党组织自身的思想政治和组织建设,保证党员在学校各项工作中能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二) 建立党组织统一领导,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  

(三) 加强对学校干部的培养、教育、管理和监督。  

(四) 对学校发展规划、重大的改革方案和工作安排所涉及方向、政策、全局性的重大问题认真讨论,参与决策。  

第三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教育教学管理,实行依法治校。  

第二条 贯彻中学德育大纲,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通过课程教学、班团活动、综合实践活动等形式向学生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国际主义教育、集体主义教育、理想教育、道德教育、劳动教育、民主法制与纪律教育和学校优良传统教育以及人文精神的教育。  

第三条 学校严格按照国家课程(教学)计划,开齐开足,开好各门课程。坚持以教学为中心,实施素质教育,开展教育科研和教学研究,形成我校的课堂教学模式,使我校的校本教研和培训工作走在全县乃至全市的前列,扎实推进课堂教学改革,更新教育观念,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  

第四条 学校教育教学必须面向全体,因材施教,使学生全面发展,学有特长,在思想觉悟、道德情操、知识视野、兴趣特长、体魄心理等方面均达到较高的水准。  

第五条 贯彻执行《中学生守则》及《习城二中一日常规》,培养学生良好的日常行为规范,做到对已讲仪表,对人讲礼貌,学习讲勤奋,校内讲纪律,社会讲公德,树立健康向上的整体形象。  

第六条  学校设立信息中心,努力办好习城二中网站,扩大对外窗口,积极用好数字化教学平台及多媒体 教室、微机室等,扩大图书室的教育功能。根据自身的特点与要求制订并执行相关的管理制度。  

第七条 学校设立教学研究组,作为教师集体进行教学研究的组织,教研组应充分发挥学术职能,同时也应注意发挥政治职能和一定的行政职能。教学研究组组长组织本教研组的教师开展教学研究活动,贯彻落实学校的教学计划,完成学校的各项教学任务。  

第八条 学校执行《习城二中教学常规》,抓好备课、课堂教学、作业批改、课外辅导和教学质量检查等环节的管理。  

第九条 执行上级部门教育考试制度。加强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对转学、休学、复学等严格手续程序,严肃各项纪律制度。  

第十条 学校以班级为教育、教学工作的基本单位。班主任担负班集体的组织者、教育者和指导者的责任,并负有协调本班级各科的教育工作和沟通学校与家庭、社会教育之间联系的责任。班主任是班级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全面履行班主任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家长委员会,主动与社会、家庭配合,定期召开家长会,构建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三结合的德育工作模式和网络。  

第十二条 切实贯彻《国旗法》,每周一早晨全体师生集中举行规范化升旗仪式,接受爱国主义教育。  

第十三条 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为汉语言文字,学校推广和使用普通话和规范字。  

第十四条 依据《课程教学计划》实施教学活动。严格执行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维护作息时间表、课程表、周工作安排表和校历表的严肃性。任何人不得擅自调课停课。停课半天需经校长批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停课一天或一天以上需报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使用国家颁布的、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的学科教材、乡土教材、活动课程教材和实验教材。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教育行政部门公布的《中学用书目录》统一征订教材、学习资料,任何人不得擅自向学生推销学习资料,切实减轻学生的课业负担。  

第十六条 严格履行保护少年儿童和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的法律职责,积极贯彻学校体育卫生工作条例,正常开展第二课堂教育,加强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培养学生健康心理、健壮体魄和健全人格。加强学生的法制教育,增强学生的法制观念,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第十七条 加强行政值班和教师护导工作,开展班级的检查、评比。培养学生自觉执行本校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的习惯。  

第十八条 认真管理和积极使用教学设施、仪器设备、文体器材、图书音像资料,尤其是充分提高现代化教学设施的使用效益,防止设备设施"闲置"。  

第十九条 加强档案资料建设,职能部门要认真做好各类教育教学资料的收集与归档。 

第二十条 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合理安排作息时间。节假日、课余时间不得组织集体补课或上课。  

第二十一条 按规范上好体育课,每天做课间操、眼保健操,保证每天有一小时的体育活动时间,积极开展群众性的体育活动。加强艺术教育,初中上好美术课、音乐课。

第二十二条 发挥美育功能,培养学生健康的审美情趣。  

第二十三条 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制度。  

第二十四条 改革考试的内容、方法,着重基本知识和基本能力的考察,提倡独立思考、学有创见。

第四章 教职工管理 

:教师应当享受下列权利:

(一) 教师享有《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学校教学、职员和工人必须遵守宪法、法律、职业道德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严格要求自己,热爱祖国,献身教育;服从领导,勤恳工作;钻研业务,崇上科学;热爱学生,为人师表;遵纪守法,团结协作;仪表端庄,举止文明。自觉维护学校荣誉和利益。  

(二) 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三) 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四) 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五) 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六) 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七) 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八)实施教师考核评价、班主任考核评价、科组工作考核评价、教学辅助人员考核评价、课外活动小组考核评价、毕业班工作考核评价等制度。学校教师是办好学校的主体力量,学校必须尊重教师,尊重知识,尊重人才。教师、职员、工人必须确立主人翁意识,在工作中主动发展,牢固树立创精品意识、一流意识,内强素质,外塑形象,自觉维护学校形象。  

(九)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逐步实行评聘分开,鼓励教师在职进修,接受继续教育。  

(十) 学校保护教师的一切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享有国家政策规定的待遇。对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学校建设等方面有重大贡献的教职工报请上级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奖励。  

(十一) 教师应严格执行岗位规范,自觉做到:认真备课、认真上课、认真布置与批改作业、认真辅导、认真考核。期初有教学计划,期终有总结或专题小结。  

(十二) 对违反《教师法》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教师,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违反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的教职工,予以相应的教育、批评和处分。教师、职工认为合法权益受到学校侵犯或对所受处罚不服的,可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十三) 学校实行全员聘任合同制,教职工必须履行聘约,服从学校分工,执行学校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计划,完成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任务。教职工不履行聘约的,须提前三个月向校长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解除聘约。对不服从学校分工或不能完成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任务的,根据相关文件,学校将予以辞退。 

第二条: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五)履行人人都是德育工作者的职责,经常与学生家长取得联系,共同做好学生的教育工作。

(六)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七)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八) 全体教师要加强道德修养,努力建立和谐的人际关系和团结向上、文明协调的工作和生活环境。认真自理好家庭关系,赡养父母,尊敬老人,重视对子女的教育。邻居之间相互体谅,相互帮助,和睦共处,事事处处为学生做好榜样。 

 第五章   学生管理  

第一条  凡按有关规定经正常手续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我校学习的学生即录入学籍。  

第二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平等教育的权利,对教师奖惩不公平,有权提出意见。  

(二)参与学校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教育教学工作。  

(三)参与学校安排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和维护教学设备和仪器。  

(四)在完成规定的学业合格后获得相应的毕业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可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条  学生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二)尊敬师长,行为文明、规范,团结同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道德情操和行为习惯。  

(三)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培养能力,勇于创新,立志成才。  

(四)关心班级,自信、自律、自理、自强,做文明人。  

(五)自觉抵制不良思想与行为。  

(六)维护学校声誉,用实际行动为学校增添光彩。  

第四条  学校共青团组织受学校党组织领导,是学校教育中对学生进行教育、引导和服务的重要力量,要配合党组织全面贯彻教育方针,认真搞好自身建设,在推进素质教育的进程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五条  学生会是全校学生的群众组织,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  

第六条  学校对取得优秀成绩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为学校赢得荣誉,有杰出成绩的学生予以重奖。学校对违反《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业校各项规章制度的学生予以教育批评和处罚。  

第七条  学校对在校学生的安全负责。对于超出国家、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允许范围而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由学生自已承担。  

第八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资助,帮助其克服困难,完成学业。

第六章  安全管理  

第一条  学校从实际情况出发,对校园建设作整体规划,做到校园的净化、绿化和美化,最终建成符合学校特点的数字化、人文化和生态化的和谐校园。  

第二条  全体师生应齐心协力努力创建文明、健康、向上、和谐的育人环境;开展丰富多彩、催人奋进的校园文化活动;教室里的板报和校园内的画廊及时出刊,定期更换;营造团结协调、紧张有序的学生生活氛围。   

第三条  建立健全卫生包干和督查评比制度,配备必要的设施,努力创建卫生、整洁的工作学习环境,做到校内无杂草,墙壁无污迹、地面无果壳,纸屑、烟蒂、痰迹。   

第四条  教室、 办公室 及会议室等门窗玻璃齐全,桌椅排列整齐,窗明几净,各类物品摆放整齐。 

第五条  校内师生车辆按指定地点排放整齐,外来车辆进出校门和停放,必须执行有关规定。。  

第六条  学校加强安全保卫工作,防火、防盗、防电、防毒,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确保学校安全无事故。  

第七条  坚决制止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抵制妨碍学生健康成长的各种不良影响。严禁流动商贩进入校园,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在校内设点摆摊。学校门前不得设有台球、电子游戏机、录象厅、溜冰场等影响师生工作学习的娱乐场所。

第八条: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体制,修订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实施行政值班和教师值周工作制度。

第九条:切实加强教育和安全管理工作。因地制宜地开展安全法纪教育、安全演练,培养师生自救自护能力。实行经常性地安全检查,对校舍、教学设施设备、学生矛盾纠纷、危险物品等进行不定期排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确保师生和财产的安全。

第十条:加强食堂、宿舍管理,严防发生食品卫生安全等重大责任事故。

第十一条:加强校园周边环境治理。联合有关政府部门开展学校周边环境综合治理工作,为学校教育教学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七章   财务、后勤管理

第一条:坚持总务后勤工作为教育教学服务、为师生服务的原则,强化”服务育人”的意识,提高服务质量。

第二条:学校经费来源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积极争取社会各界捐资助学。规范收费行为,严肃收费纪律,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依法收取规定费用。

第三条:依据《中小学校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健全财务制度,严肃财经纪律,坚持节俭、规范的原则,搞好经费的预算、执行和决算。经费开支实行民主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四条:加强校舍、校产、物业的管理,严防公物流失和浪费,学校校产按学校公物管理、赔偿等有关制度执行。

第五条 加强服务意识、安全意识。总务后勤工作必须坚持为教育教学服务,为教育科研服务,为全体师生服务的原则,强化服务意识,主动、热情、安全、优质、高效、超前做好服务工作。

第六条 学校财务部门要严格遵守上级有关部门制定的各项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坚持勤俭节约,严守财经纪律,杜绝铺张浪费。

第八章    民主管理  

第一条  校党组织对学校教育实施政治领导,发挥政治核心作用、保证监督作用和战斗堡垒作用,对学校发展计划、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重要人事安排和工作安排等涉及方向、政策、全局性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参与决策。党组织通过领导教代会、群团工作等发挥重要作用。  

第二条  实行校务公开制度。校务公开的基本内容为:学校办学方向、规划和教育教学改革方面的重大事项;学校领导班建设、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涉及教职工权益的重要事项、学校重要财务收支情况和教职工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  

第三条  建立评议、考核干部制度。每年通过召开座谈会和无记名测评等方式评议学校干部。  

第四条 定期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它是在党支部领导下,依靠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民主管理学校、监督干部的重要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按照党的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行使职权,其主要职权包括:  

(一) 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校的办学思想、发展规划、工作计划、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提出建议。   

(二) 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内部人事管理体制、岗位责任制方案、考核办法、奖惩条例、分配制度、改革方案以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规章制度,支持学校颁布施行。   

(三) 评议监督学校的领导干部,建立每年评议一次学校领导干部的制度。有权建议校长或上级主管部门对教职工予以记功、晋升、处分、免职等,有权参与民主推荐学校行政领导人选。  

(四) 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学校定期召开教育教学和学校管理方面的研讨会和各种专项研讨会,广泛征求教职工的意见。  

第六条  学校教职工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向上级反映情况。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抵制、阻挠、打击报复。  

第七条  学校受上级党政部门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督促、评估、检查、审计和监督。根据上级有关部门要求,学校积极推行校务公开,接受社会、家长和全体教职工的舆论监督,听取各方面的意见,自觉规范管理行为。  

                     第九章    附则  

第一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中心校批准。本章程的修订须经学校教职工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讨论通过,并报中心校批准。  

第二条   学校依据本章程,制订各项规章制度。原订规章制度与本章程有抵触的,应予修订。  

第三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的,一律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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